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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消防系统施工使用的设备、组件和原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采用符合法定机构检测确认合格的产品。
12.1.2 消防系统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及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2.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2 防排烟系统
12.2.1 排烟管道的安装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12.2.2 排烟管道的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
12.2.3 砖、混凝土风道的制作应保证管道的气密性,灰缝应饱满,内表面水泥砂浆面层应平整。
12.2.4 送风口、排烟口的固定应可靠,表面应平整、无变形、调节灵活。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5m。排烟口安装时不应影响防倒灌设施正常发挥作用。排烟口应安装板式排烟口,不应漏风。
12.2.5 排烟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独立排烟风机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时可不设减振装置;若需设置减振装置,则不应使用橡胶减振装置。
2 排烟风机宜安装在该系统最高排烟口之上,并宜安在机房内,机房与相邻部位隔墙应符合防火要求。
12.3 防火卷帘、防火门和防火窗
12.3.1 防火卷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洞口上端至顶棚之间应采用防火墙、不燃或难燃材料封堵。当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封堵时,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如防火卷帘采用水幕保护,其封堵材料亦应采用水幕保护。
2 钢质卷帘的帘板应平直,装配成卷帘后,不应存在孔洞或缝隙。
3 防火防烟卷帘的导轨内设置的防烟装置的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防烟装置与帘面应均匀紧密贴合,其贴合面长度不应小于导轨长度的80%。
4 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其两侧应安装由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组成的火灾探测器组合。
12.3.2 防火门和防火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防火门和防火窗上的合页、插销等五金配件应是经相关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2 防火门的开启角度不应小于90°,并应具有在发生火灾时能迅速关闭的功能。
3 门框和钢质防火窗窗框内应设有密封槽,密封槽内应嵌装由不燃材料制成的密封条。
4 活动式钢质防火窗上应设有自动关闭装置。
12.4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12.4.1 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以下简称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标志灯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向与疏散方向相同。
2 洁净区内的标志灯宜为嵌入式,周边应密闭。
3 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出口、楼梯出门、安全出口处时,应安装在出口里侧的顶部,不得安装在可移动的门上。顶棚高度低于2.2m时,宜安装在门的两侧,但不应被门遮挡。
4 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直型疏散走道内安装标志灯时,两个标志灯间距离不应大于10m。
5 标志灯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标志灯周围应保证无其他遮挡物或其他标志灯、牌。
12.4.2 消防应急照明灯(以下简称照明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照明灯安装在墙上时,照明灯光线不应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
2 照明灯不得安装在地面上,或1m~2.2m之间的侧面墙上。照明灯宜采用嵌入式安装并与安装面平齐,四周应密封。
3 疏散走道上安装的照明灯应均匀布置,并保证其地面平均照度不低于5 lx。
12.4.3 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牌安装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时,其箭头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2 标志牌安装在墙上时,其下边缘距地面距离不应大于1m;安装在地面上时,应采用粘贴、镶嵌式工艺安装,其安装后应平整、牢固。
12.5 分项验收
12.5.1 消防系统分项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系统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消防主管部门、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
2 消防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经法定机构审批认可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
3)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4)系统组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管道及管道连接件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5)竣工图。
12.5.2 消防系统的分项验收应包括:防、排烟系统设备观感质量综合验收,防、排烟系统设备功能验收,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验收,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验收。
12.5.3 防、排烟系统设备观感质量综合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1 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应无缺陷。
2 风口表面应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3 各类调节装置的制作和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4 风管、部件及管道的支、吊架形式、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要求。
5 风机的安装应正确牢固。
检查方法:观察并动作检查。
检查数量:抽查30%,不少于1个支系统。
12.5.4 防、排烟系统设备功能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1 送风机、排烟风机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关闭。
2 应对送风口、排烟口、自动排烟窗进行手动开启和复位功能检查。
3 活动挡烟垂壁应作手动开启、复位功能检查。
4 火灾报警后,根据设计模式,相应系统的送风机开启、排烟风机开启、排烟口开启、自动排烟窗开启、活动挡烟垂壁下垂。
检查方法:观察并动作检查。
检查数量:抽查30%,不少于1个支系统。
12.5.5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1 本规范第12.1.3条要求的技术文件。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12.5.6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1 应急灯具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间距等。
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检查方法:观察并动作检查,转换试进行3次,每次均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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