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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工艺性空气调节应满足生产工艺或产品对空气环境参数的要求,舒适性空气调节应满足人体舒适、健康对空气环境参数的要求。
8.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计空气调节:
1 采用供暖通风达不到生产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的要求时;
2 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设备生命周期费用、增加经济效益时;
3 有利于保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时;
4 有利于提高和保证产品质量时;
5 采用空气调节系统较采用供暖通风系统更经济合理时。
8.1.3 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空气调节区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8.1.4 工业建筑的高大空间,仅要求下部生产区域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时,宜采用分层式空气调节方式。大面积厂房不同区域有不同温、湿度要求时,宜采用分区空气调节方式。
8.1.5 空气调节区内的空气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性空气调节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2 当工艺无要求时,有外围护结构的空气调节区宜维持5Pa~10Pa的正压;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之间有压差要求时,其压差值宜取5Pa~10Pa。
8.1.6 空气调节区宜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基数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区宜相邻布置。
8.1.7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8.1.7所规定的数值,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2.4条的规定。
表8.1.7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K限值[W/(m2·℃)]
注:表中内墙和楼板的相关数值仅适用于相邻空气调节区的温差大于3℃时。
8.1.8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时,其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D值不应小于表8.1.8的规定。
表8.1.8 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值
8.1.9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8.1.9的规定。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的空气调节区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区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
表8.1.9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
注:北向适用于北纬23.5°以北的地区;北纬23.5°以南的地区,可采用南向。
8.1.10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的空气调节区,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8.1.11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时,外窗宜北向;等于±1.0℃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等于±0.5℃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时,应北向。
8.1.12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8.1.12的规定。外门门缝应严密,当门两侧的温差大于或等于7℃时,应采用保温门。
表8.1.12 门和门斗
8.1.13 以消除余热、余湿为主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宜可变新风比,且应配备过渡季全新风运行的设施。
8.1.14 规模较大、功能复杂的工业建筑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宜通过全年综合能耗分析和投资及运行费用等的比较,进行方案优化。
8.2 负荷计算
8.2.1 空气调节区的冷负荷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采用冷负荷指标法估算,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进行逐项逐时计算。
8.2.2 空气调节区的冬季热负荷应按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计算,室外计算参数应采用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
8.2.3 空气调节区的夏季计算得热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通过围护结构传入的热量;
2 通过围护结构透明部分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
3 人体散热量;
4 照明散热量;
5 设备、器具、管道及其他内部热源的散热量;
6 食品或物料的散热量;
7 室外渗透空气带入的热量;
8 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量;
9 非空调区或其他空调区转移来的热量。
8.2.4 工业建筑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各项得热量的种类、性质以及空气调节区的蓄热特性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4h连续生产时,生产工艺设备散热量、人体散热量、照明灯具散热量可按稳态传热方法计算;
2 非连续生产时,生产工艺设备散热量、人体散热量、照明灯具散热量,以及通过围护结构进入的非稳态传热量、透过透明部分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等形成的冷负荷应按非稳态传热方法计算确定,不应将得热量的逐时值直接作为各相应时刻冷负荷的即时值。
8.2.5 夏季计算围护结构传热量时,室外或邻室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外窗或其他透明部分,应采用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并应按本规范式(4.2.10-1)计算。
2 对于外墙和屋顶,应采用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zs——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
tsh——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应按本规范第4.2.10条的规定采用(℃);
ρ——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
J——围护结构所在朝向的逐时太阳总辐射照度(W/m2),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采用;
α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2·℃)]。
3 对于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的空气调节区,其非轻型外墙的室外计算温度可采用近似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z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
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第4.2.9条的规定采用(℃);
Jp——围护结构所在朝向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值(W/m2)。
4 对于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当邻室为非空气调节区时,可采用邻室计算平均温度,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1s——邻室计算平均温度(℃);
△t1s——邻室计算平均温度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的差值,宜按表8.2.5采用(℃)。
表8.2.5 温度的差值
邻室散热强度(w/m3) | △t1s(℃) |
很少(如办公室走廊等) | 0~2 |
<23 | 3 |
23~116 | 5 |
8.2.6 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当屋顶处于空气调节区之外时,屋顶传热形成的冷负荷应在下式计算结果上进行修正:
式中:CL——外墙或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
K——传热系数[W/(m2·℃)];
F——传热面积(m2);
tw1——外墙或屋顶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根据空气调节区的蓄热特性以及传热特性,由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tzs值通过转换计算确定;
tn——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设计温度(℃)。
8.2.7 对于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的空气调节区,其非轻型外墙传热形成的冷负荷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CL——外墙或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
K——传热系数[W/(m2·℃)];
F——传热面积(m2);
tz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
tn——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设计温度(℃)。
8.2.8 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CL——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
K——传热系数[W/(m2·℃)];
F——传热面积(m2);
tw1——外窗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和空气调节区的蓄热特性以及传热特性,由本规范第4.2.10条确定的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tsh值通过转换计算确定;
tn——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设计温度(℃)。
8.2.9 空气调节区与邻室的夏季温差大于3℃时,宜按下式计算通过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式中;CL——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W);
K——传热系数[W/(m2·℃)];
F——传热面积(m2);
t1s——邻室计算平均温度(℃),
tn——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设计温度(℃)。
8.2.10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有外墙,且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1.0℃时,宜计算距外墙2m范围内的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其他情况下,夏季可不计算通过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8.2.11 透过外窗或其他透明部分进入空气调节区的太阳辐射热量应根据当地的太阳辐射照度、外窗或其他透明部分的构造、遮阳设施的类型,以及附近高大建筑或遮挡物的影响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
8.2.12 透过外窗或其他透明部分进入空气调节区的太阳辐射热形成的冷负荷,应根据本规范第8.2.11条得出的太阳辐射热量,并应综合外窗或其他透明部分遮阳设施的种类、室内空气分布特点,以及空气调节区的蓄热特性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
8.2.13 计算设备、人体、照明等散热形成的冷负荷时,应根据空气调节区蓄热特性、不同使用功能和设备开启时间,分别选用适宜的设备功率系数、同时使用系数、通风保温系数、人员群集系数,有条件时宜采用实测数值。当设备、人体、照明等散热形成的冷负荷占空气调节区冷负荷的比率较小时,可不计及空气调节区蓄热特性的影响。
8.2.14 空气调节区的夏季计算散湿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人体散湿量;
2 工艺过程的散湿量;
3 各种潮湿表面、液面或液流的散湿量;
4 设备散湿量;
5 食品或其他物料的散湿量;
6 渗透空气带入的湿量。
8.2.15 确定散湿量时,应根据散湿源的种类,分别选用适宜的人员群集系数、设备同时使用系数以及通风系数。有条件时,应采用实测数值。
8.2.16 空气调节夏季设计冷负荷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区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2 空气调节系统冷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空气调节区设有室温自动控制装置时,宜按各空气调节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无室温自动控制装置时,可按各空气调节区冷负荷的累加值确定。
2)计算新风冷负荷时,新风计算参数宜采用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和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
3)应计入风机温升、风管温升、再热量等附加冷负荷。
3 空调冷源冷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按各空调系统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并宜计入同时使用系数;
2)宜采用夏季新风逐时焓值计算新风冷负荷,与空气调节系统总冷负荷叠加时应采用综合最大值;
3)应计入供冷系统输送冷损失。
8.3 空气调节系统
8.3.1 选择空气调节系统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构造形式、规模、使用特点、负荷变化情况与参数要求、所在地区气象条件与能源状况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8.3.2 不同的空气调节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分别设置全空气空调系统。确需合设时,空调系统应能适应不同区域的不同要求:
1 使用时间不同时;
2 温、湿度基数和允许波动范围不同时;
3 空气的清洁度要求不同时;
4 噪声控制标准不同时;
5 在同一时间内需分别进行供热和供冷时。
8.3.3 下列空气调节区宜采用全空气定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1 空间较大、人员较多;
2 温、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小;
3 噪声或洁净度标准高;
4 过渡季可利用新风作冷源的空气调节区。
8.3.4 当空气调节区允许采用较大送风温差时,宜采用具有一次回风的全空气定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8.3.5 全空气调节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设回风机:
1 不同季节的新风量变化较大,而其他排风措施不能适应风量变化要求时;
2 回风系统阻力较大,设置回风机经济合理时。
8.3.6 空气调节区允许温、湿度波动范围小或噪声要求严格时,不宜采用全空气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技术经济合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采用全空气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1 负担多个空气调节区,各空气调节区负荷变化较大,且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需要分别调节室内温度时;
2 负担单个空气调节区,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相对湿度不宜过大时。
8.3.7 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机应采用变速调节;
2 应采取保证最小新风量要求的措施;
3 空气调节区最大送风量应根据空气调节区夏季冷负荷确定,最小送风量应根据负荷变化情况、送风方式、系统稳定要求等确定;
4 当采用变风量的送风末端装置时,送风口应符合本规范第8.4.2条的规定。
8.3.8 空气调节区较多、各空气调节区要求单独调节,且层高较低的建筑物宜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经处理的新风应直接送入室内。当空气调节区空气质量和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严格或空气中含有较多油烟等有害物质时,不宜采用风机盘管。
8.3.9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采用蒸发冷却空调系统:
1 室外空气计算湿球温度小于23℃的干燥地区;
2 显热负荷大,但散湿量较小或无散湿量,且全年需要以降温为主的高温车间;
3 湿度要求较高的或湿度无严格限制的生产车间。
8.3.10 蒸发冷却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系统形式应根据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和空调区显热负荷确定;
2 全空气蒸发冷却空调系统的送风量宜根据夏季空调设计工况下消除显热负荷的风量确定。
8.3.11 振动较大、油污蒸气较多以及产生电磁波或高次频波的场所不宜采用变频多联式空调系统。多联式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时间接近的空调区宜设计为同一空调系统;
2 室内、外机之间以及室内机之间的最大管长和最大高差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3 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温和地区需全年运行时,宜采用热泵式机组;
4 在同一系统中需要同时供冷和供热时,可选用热回收式机组。
8.3.12 有低温冷媒可利用时,宜采用低温送风空气调节系统;要求保持较高空气湿度或需要较大送风量的空气调节区,不宜采用低温送风空气调节系统。
8.3.13 采用低温送风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冷却器出风温度与冷媒进口温度之间的温差不宜小于3℃,出风温度宜采用4℃~10℃,直接膨胀系统出风温度不应低于7℃。
2 确定室内送风温度时,应计算送风机、送风管道及送风末端装置的温升,并应保证在室内温、湿度条件下风口不结露。
3 空气处理机组的选型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空气冷却器的迎风面风速宜采用1.5m/s~2.3m/s,冷媒通过空气冷却器的温升宜采用9℃~13℃。
4 低温送风系统的空气处理机组、管道及附件、末端送风装置应进行严密的保冷,保冷层厚度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3.1.5条的规定。
5 低温送风系统的末端送风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4.2条的规定。
8.3.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单元整体式或分体式空气调节系统:
1 空气调节面积较小,采用集中供冷、供热系统不经济时;
2 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过于分散时;
3 少数房间的使用时间和要求与集中供冷供热不同时;
4 原有建筑需增设空气调节,而机房和管道难以设置时。
8.3.15 单元式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名义工况下的能效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6的规定;
2 利用热泵供暖经济合理时,宜选用热泵型机组;
3 采用非标准设备时可根据需要配备机组功能段;
4 宜按机电一体化要求配置机组。
8.3.16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直流式(全新风)空气调节系统:
1 以消除余热余湿为目的的空调系统,夏季室内空气焓值高于室外空气焓值,使用回风不经济时;
2 空气调节区排风量大于系统送风量时;
3 空调系统兼顾防毒、防爆目的,不得从室内回风时。
8.3.17 湿热地区采用全新风空气调节系统时,夏季应采取防止未经除湿的新风直接送入室内的措施。
8.3.18 空气调节系统的最小新风量应取下列两项中的较大值:
1 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1.9条的规定;
2 补偿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之和。
8.3.19 新风进风口的面积应适应最大新风量的需要,进风口处应装设能严密关闭的阀门,进风口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
8.3.20 空气调节系统室内正压值应符合本规范第8.1.5条的规定。大量使用新风的空气调节区,应有排风出路或设置机械排风设施,排风量应适应新风量的变化。
8.3.21 空气处理机组宜安装在空调机房内,空调机房宜临近所服务的空调区,并应留有必要的维修通道和操作、检修空间,空气处理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的风机和水泵应设置减振装置;
2 应设置排水水封;
3 工艺无特殊要求时,机组漏风率及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 14294的相关规定。
8.4 气流组织
8.4.1 空气调节区的气流组织应根据下列因素通过计算确定,必要时可通过计算流体动力学(CFD)数值模拟方法确定:
1 工艺设备和生产过程对气流组织的要求;
2 室内温度、相对湿度、允许风速、噪声标准和温、湿度梯度等的要求;
3 室内热、湿负荷分布情况;
4 建筑物内部空间特点、建筑装修要求、工艺设备位置及外形尺寸;
5 职业卫生要求。
8.4.2 空气调节区的送风方式及送风口的选型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吊顶时,应根据空气调节区高度与使用场所对气流的要求,分别采用方形、圆形、条缝形散流器。当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且人员活动区内要求风速较小或区域温差要求严格时,应采用孔板送风。
2 当无吊顶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及使用场所对气流和温、湿度参数的要求分别采用双层百叶风口、喷口侧送或地板风口下送风。
3 当工艺设备对侧送气流无阻碍且单位面积送风量不大时,可采用百叶风口或条缝形风口等侧送,侧送气流宜贴附。
4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的高大厂房宜采用喷口送风、旋流风口送风或地板式风口送风。
5 对于高大空间的空调区域,当室内温、湿度梯度有严格要求时,宜采用百叶风口或条缝形风口等对整个空间竖向分区侧送;当上部温、湿度无严格要求时,宜采用百叶风口、条缝形风口或喷口等分层侧送,当冬季需要送热风时,应采用可调节送风角度功能的送风口或采用下送风。
6 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末端装置,应在送风量改变时室内气流分布不受影响,并应满足空气调节区的温度、风速的基本要求。
7 机柜或机架高度大于1.8m、设备热密度大,且设备发热量大的电子信息系统主机房宜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
8 选择低温送风口时,应使送风口表面温度高于室内露点温度1℃~2℃。
8.4.3 采用散流器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送贴附射流的散流器喉部风速宜采用2m/s~5m/s,不得超过6m/s;
2 散流器宜带能调节风量的装置;
3 圆形或方形散流器宜均匀布置,最大长宽比不宜大于1:1.5。
8.4.4 采用贴附侧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口上缘离顶棚距离较大时,送风口处应设置向上倾斜10°~20°的导流片;
2 送风口内宜设置使射流不致左右偏斜的导流片;
3 射流流程中应无阻挡物。
8.4.5 采用孔板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孔板上部稳压层的净高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0.2m;
2 向稳压层内送风的速度宜采用3m/s~5m/s;
3 稳压层内可不设送风分布支管;
4 在稳压层进风口处,宜装设防止送风气流直接吹向孔板的导流片或挡板;
5 稳压层的围护结构应严密,内表面应光滑不起尘,且应有良好的绝热性能。
8.4.6 采用喷口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操作区宜处于回流区;
2 喷口的安装高度应根据空气调节区高度和回流区的分布位置等因素确定;
3 兼作热风供暖时,喷口宜具有改变射流出口角度的功能。
8.4.7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口宜布置在冷通道区域内,并宜靠近机柜进风口处;
2 送风口宜带风量调节装置,必要时高发热区送风口宜设置加压风扇;
3 地板送风口开孔率宜大于30%。
8.4.8 分层空气调节的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调节区宜采用双侧送风,当空气调节区跨度小于18m时,亦可采用单侧送风,其回风口宜布置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
2 侧送多股平行射流应互相搭接,采用双侧对送射流时,其射程可按相对喷口中点距离的90%计算。
3 当采用下送风时,宜采用空气调节区上部侧边回风。
4 当高大厂房仅下部生产区有温、湿度要求时,宜减少非空气调节区向空气调节区的热转移。必要时,应在非空气调节区设置送、排风装置。
8.4.9 空气调节系统上送风方式的夏季送风温差应根据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气流射程长度以及是否贴附等因素确定。在满足工艺和舒适要求的条件下,宜加大送风温差。工艺性空气调节的送风温差宜按表8.4.9采用。舒适性空气调节的送风温差,当送风口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不宜大于10℃;当送风口高度大于5m时,不宜大于15℃。
表8.4.9 工艺性空气调节的送风温差(℃)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 | 送风温差 |
在±1.0以外 | ≤15 |
±1.0 | 6~9 |
±0.5 | 3~6 |
±(0.1~0.2) | 2~3 |
8.4.10 空气调节区的换气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性空气调节不宜小于表8.4.10所规定的数值;
2 舒适性空气调节不宜小于5次/h,但高大空间的换气次数应按其冷负荷通过计算确定。
表8.4.10 工艺性空气调节换气次数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 | 换气次数(次/h) | 备注 |
±1.0 | 5 | 高大空间除外 |
±0.5 | 8 | — |
±(0.1~0.2) | 12 | 工作时间不送风的除外 |
8.4.11 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应根据送风方式、送风口类型、送风温度、安装高度、室内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因素确定。噪声标准较高时,宜采用2m/s~5m/s,喷口送风可采用4m/s~10m/s。
8.4.12 回风口的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风口宜靠近局部热源,不应设在射流区内或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地点;
2 采用侧送时,回风口宜设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采用顶送时,回风口宜设在房间的下部;
3 条件允许时,宜采用集中回风或走廊回风,但走廊的横断面风速不宜超过2m/s,且应保持走廊与非空气调节区之间的密封性。
8.4.13 回风口的吸风速度宜按表8.4.13选用。
表8.4.13 回风口的吸风速度(m/s)
回风口的位置 | 吸风速度 | |
房间上部 | ≤4.0 | |
房间下部 | 不靠近人经常停留的地点时 | ≤3.0 |
靠近人经常停留的地点时 | ≤1.5 |
8.5 空气处理
8.5.1 空气的冷却应根据不同条件和要求,分别采用下列处理方式:
1 蒸发冷却;
2 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冷却;
3 采用蒸发冷却和天然冷源等冷却方式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人工冷源冷却。
8.5.2 水与被处理空气直接接触的空气处理装置,其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
8.5.3 空气冷却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蒸发冷却时,宜采用直接蒸发冷却装置、间接蒸发冷却装置或复合式蒸发冷却装置。
2 当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较高或空调区显热负荷较大,但无散湿量时,宜采用多级间接加直接蒸发冷却器。
3 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作为冷源时,宜采用喷水室。水温适宜时,宜选用两级喷水室。
4 采用人工冷源时,宜采用表面冷却器或喷水室。
8.5.4 空气冷却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与冷媒应逆向流动。
2 迎风面的空气质量流速宜采用2.5kg/(m2·s)~3.5kg/(m2·s),当迎风面的空气质量流速大于3kg/(m2·s)时,应在冷却器后设置挡水板。
3 冷媒的进口温度应低于空气的出口干球温度至少3.5℃。冷媒的温升宜采用5℃~10℃,其流速宜采用0.6m/s~1.5m/s。
4 低温送风空调系统的空气冷却器应符合本规范第8.3.13条的规定。
5 冬季有冻结危险的空气冷却器应设置防冻设施。
8.5.5 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的蒸发温度应低于空气的出口干球温度至少3.5℃。常温空调系统满负荷运行时,蒸发温度不宜低于0℃。
8.5.6 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8.5.7 采用人工冷源喷水室处理空气时,水温升宜采用3℃~5℃;采用天然冷源喷水室处理空气时,水温升应通过计算确定。
8.5.8 在进行喷水室热工计算时,应进行挡水板过水量对处理后空气参数影响的修正。
8.5.9 空气加热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媒宜采用热水;
2 热水的供水温度及供回水温差应符合本规范第9.9.2条的规定;
3 严寒和寒冷地区,新风系统或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采用热水或蒸汽为热媒时,应采取适用的防冻措施。
8.5.10 当室内温度允许波动范围小于±1.0℃时,送风末端宜设置精调加热器或冷却器。
8.5.11 两管制水系统,当冬夏季空调负荷相差较大时,应分别计算空气处理机组冷、热盘管的换热面积;当冷、热盘管换热面积相差很大时,宜分别设置冷、热盘管。
8.5.12 空气调节系统新风、回风应过滤处理,当其中所含的化学有害物质不符合生产工艺及卫生要求时,应对新风、回风进行净化处理。
8.5.13 空气调节系统的空气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过滤器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GB/T 14295的规定,并宜选用低阻、高效、能清洗、难燃和容尘量大的滤料制作;
2 当仅采用粗效空气过滤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中效空气过滤器;
3 空气过滤器的阻力应按终阻力计算;
4 过滤器应具备更换条件。
8.5.14 当工艺生产冬季有相对湿度要求时,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加湿装置。加湿装置的类型应根据工厂热源、加湿量,以及空气调节区的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蒸汽源时,宜采用干蒸汽加湿器。
2 空气调节区湿度控制精度要求较严格,加湿量较小且无蒸汽源时,宜采用电极、电热或高压微雾等加湿器;当加湿量大时,宜采用淋水加湿器。
3 空气调节区湿度控制精度要求不高,且无蒸汽源时,可采用高压喷雾或湿膜等加湿器。
4 新风集中处理,且有低温余热可利用时,宜采用温水淋水加湿器。
5 生产工艺对空气中化学物质有严格要求时,宜采用洁净蒸汽加湿器或初级纯水的淋水加湿器。
6 生产车间有大量余热,且湿度控制精度要求不严格时,宜采用二流体加湿器。
7 加湿装置的供水水质应满足工艺、卫生要求及加湿器供水要求。
8.5.15 有低湿环境要求的空气调节区,宜采用冷却除湿与其他除湿方法对空气进行联合除湿处理。
8.5.16 大、中型恒温恒湿类空气调节系统和对相对湿度有上限控制要求的空气调节系统,新风宜预先单独处理或集中处理。
8.5.17 除特殊的工艺要求外,在同一个空气调节系统中,不宜采用冷却和加热、加湿和除湿相互抵消的处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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