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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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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建筑

  5.1 一般规定

  5.2 防火和疏散

  5.3 室内装修

  5.1 一般规定

  5.1.1 洁净厂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主体结构宜采用大空间及大跨度柱网,不宜采用内墙承重体系。

  5.1.2 洁净厂房围护结构的材料选型应符合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少产尘等要求。

  5.1.3 洁净厂房主体结构的耐久性应与室内装备和装修水平相协调,并应具有防火、控制温度变形和不均匀沉陷性能。厂房变形缝不宜穿越洁净区。

  5.1.4 送、回风管和其他管线暗敷时,应设置技术夹层、技术夹道或地沟等。穿越楼层的竖向管线需暗敷时,宜设置技术竖井,其形式、尺寸和构造应符合风道、管线的安装、检修和防火要求。

  5.1.5 对兼有一般生产和洁净生产的综合性厂房的平面布局和构造处理,应避免人流、物流运输及防火方面对洁净生产带来不利的影响。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洁净厂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为生产工艺的调整创造条件。本条规定是指在不增加面积、高度的情况下,进行局部的工艺和生产设备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厂房内墙的可变性就是一个重要的措施,为此,本条规定不宜采用内墙承重体系。

  5.1.3 主体结构要具备同建筑处理及其室内装备和装修水平相适应的等级水平。若室内装备与装修水平高,而主体结构为临时的,就会形成严重的浪费。本条规定着重于使洁净厂房在耐久性、装修与装备水平、耐火能力等几个方面相互协调,使投资长期发挥作用。此外,温度或沉陷不但可能影响安全,而且还会破坏建筑装修的完整性及围护结构的气密性,故须对主体结构采取相应措施。

  5.1.5 对兼有一般生产和洁净生产的综合性厂房,在考虑其平面布局和构造处理时,应合理组织人流、物流运输及消防疏散线路,避免一般生产对洁净生产带来不利的影响。当防火方面与洁净生产要求有冲突时,应采取措施,在确保消防疏散的前提下,减少对洁净生产的不利影响。

  5.2 防火和疏散

  5.2.1 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2 洁净厂房内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洁净厂房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5.2.3 生产类别为甲、乙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宜为单层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厂房宜为3000m2,多层厂房宜为2000m2。丙、丁、戊类生产的洁净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2.4 洁净室的顶棚、壁板及夹芯材料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顶棚和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4h,疏散走道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5.2.5 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综合性厂房,洁净生产区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断措施。隔墙及其相应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穿隔墙或顶板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

  5.2.6 技术竖井井壁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

  5.2.7 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设1个:

  1 对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洁净生产区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员总数不超过5人。

  2 对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

  5.2.8 安全出入口应分散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应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并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2.9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加闭门器。安全疏散门不应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卷帘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5.2.10 洁净厂房同层洁净室(区)外墙应设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室(区)的门窗,其门窗洞口间距大于80m时,应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

  专用消防口的宽度不应小于750mm,高度不应小于1800mm,并应有明显标志。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设置阳台,并从二层开始向上层架设钢梯。

  5.2.11 洁净厂房外墙上的吊门、电控自动门以及装有栅栏的窗,均不应作为火灾发生时提供消防人员进入厂房的入口。

  条文说明

  5.2 防火和疏散

  5.2.1 洁净厂房虽不同于一般工业厂房,但在材料与构造的耐火性能以及火灾的火势形成、发展与扩散等基本特性方面,两者都基本一致。所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不少条文同样适用于洁净厂房。本节主要结合洁净厂房的下列特点,对于防火规范尚未包括或者不全适合的部分做必要的补充:

  (1) 空间密闭,火灾发生后,烟量特大,对于疏散和扑救极为不利。同时由于热量无处泄漏,火源的热辐射经四壁反射室内迅速升温,大大缩短了全室各部位材料达到燃点的时间。

  当厂房外墙无窗时,室内发生的火灾往往不容易被外界发现,发现后也不容易选定扑救突破口。

  (2) 平面布置曲折,增加了疏散路线上的障碍,延长了安全疏散的距离和时间。

  (3) 若干洁净室都通过风管彼此串通,当火灾发生,特别是火势初起未被发现而又继续送风的情况下,风管成为烟、火迅速外窜,殃及其余房间的重要通道。

  (4) 室内装修使用了一些高分子合成材料,这些材料在燃烧时产生浓烟,散发毒气。有的燃烧速度极快。

  (5) 某些生产过程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火灾危险性高。如甲醇、甲苯、丙酮、丁酮、乙酸乙酯、乙醇、甲烷、二氯甲烷、硅烷、异丙醇、氢等都是甲、乙类易燃易爆物质,对洁净厂房构成潜在的火灾威胁。

  此外,洁净厂房内往往有不少极为精密、贵重的设备,建设投资十分昂贵,一旦失火,损失极大。

  鉴于以上几方面的特点,为了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尽量减少火灾中的损失,本规范分别从防止起火与延烧,便利疏散与抢救这两个方面补充提出若干条文,强调了建筑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对于防火墙间占地面积与疏散路线提出较严格的要求。这部分规范编制工作在公安部有关部门指导下进行。本部分规定不包括防爆措施。

  分析洁净厂房火灾实例可以发现,严格控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十分必要。本条规定将洁净厂房耐火等级定为二级及二级以上,使建筑构配件耐火性能与甲、乙类生产相适应,从而减少成灾的可能性。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5.2.2 由于本规范附录B中仅仅是洁净厂房生产工艺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举例,表中的实例不可能十分全面,也没有包含各行各业的各类洁净厂房的生产工艺间,即使已经列入表中的生产工艺间也会随着科学技术发展、新设备、新工艺的出现有所变化,所以本次修订将本条改为推荐性条文。

  5.2.3 本条对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作出规定。

  (1) 限制防火分区的面积,一是可以控制火灾蔓延,减少损失;二是便于扑救,使消防人员既容易在现场寻找火源,也容易安全撤离。防火墙间允许面积的大小应视厂房的情况与生产火灾危险性确定。

  (2) 据调查统计,甲、乙类洁净厂房多数情况下,其占地面积.单层厂房在2500m2以下,多层厂房不超过1500m2。考虑略留余地,则将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规定为3000m2(单层)和2000m2(多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甲类生产的二级耐火建筑物允许占地面积相吻合。由于甲、乙类生产往往混杂一处,故本条规定不再予以严格区分。本条规定为宜为3000m2(单层)和2000m2(多层),既考虑了洁净厂房的特点作了较严格的规定,又为执行中因具体情况确有困难时,应在确保疏散距离的前提下仍可放宽,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执行。

  (3) 丙、丁、戊类洁净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本次修订中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不再作较严格的规定,这是因为本规范第5.2.1条规定“洁净厂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已作了较严格的规定,可减少成灾的可能性。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洁净厂房,为了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采用了大体量、大跨度的厂房布局,一些洁净厂房的建筑面积时有接近或超过规范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的情况发生,在2008年12月发布的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中,已规定对丙类电子工厂洁净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限值在规定条件下可以按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确定。所以本次修订本条修改为推荐性条文。

  5.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洁净室的顶棚和壁板,为避免因室内或室外一方发生火灾殃及另外一方,须规定其燃烧性能,即虽不能要求它与土建式顶棚或隔墙具有同样耐火极限,至少也须要求它的燃烧性能同建筑物相一致,即采用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以避免燃烧时产生窒息性气体、有害气体等。根据实施中的实际需要,在条文中增加了对壁板的耐火极限规定。目前国内外制造厂家生产的洁净室用金属壁板,大部分均能满足上述要求。

  5.2.5 控制了防火分区占地面积后,还需要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将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设置防火分隔,本条规定防火分隔应为不燃烧体,并规定了耐火极限,主要是从保护洁净区的财产安全出发。为此,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5.2.6 洁净厂房的技术竖井是布置相关管线的垂直管廊,贯通各个楼层,为防止一旦发生火情后,洁净厂房的各层相应火势串通,本条对技术竖井耐火要求、分隔、管线空隙填堵作了强制性规定。

  5.2.7 对于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甲、乙类生产间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100m2、150m2相比,本条均按100m2,这是考虑即便100m2的洁净室也不算小,已能容纳相当数量的贵重装置,须有良好的疏散条件,所以作了较严格的规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5.2.8 人员净化程序多,连同生活用室在内包括有换鞋、更衣、盥洗、吹淋等用室。布置上要避免路线交叉,于是往往形成从人员入口到生产地点的曲折迂回路线。因此,一旦发生火灾,把这样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当作通往安全出口的通道是不恰当的,所以作了本条的强制性规定。

  5.2.9 安全疏散门是关系到人员安全疏散的重要条件之一,为此本条对洁净室(区)的安全疏散门作了强制性的规定。

  5.2.10 洁净厂房空间密闭,设有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设施,火灾发生后,扑救极为不利。洁净厂房同层外墙设通往洁净区的门窗或专用消防口后,可方便消防人员的进入及扑救,为此,本条对洁净厂房设置专用消防口作了强制性规定。

  5.2.11 由于洁净厂房外墙上的吊门、电动自动门以及装有栅栏的窗,一般设有手动、自动控制装置或固定栅栏,为此本条规定此类门、窗不应作为消防人员进入洁净厂房的入口,并作为强制性条文。

  5.3 室内装修

  5.3.1 洁净厂房的建筑围护结构和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良好,且在温度和湿度变化时变形小、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限值的材料。洁净室装饰材料及密封材料不得采用释放对室内各种产品品质有影响物质的材料。

  5.3.2 洁净室内墙壁和顶棚的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室内墙壁和顶棚的表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便于除尘,并应减少凹凸面。

  2 踢脚不应突出墙面。

  3 洁净室不宜采用砌筑墙抹灰墙面,当必须采用时宜采用干燥作业,抹灰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100中高级抹灰的要求。墙面抹灰后应刷涂料面层,并应选用难燃、不开裂、耐腐蚀、耐清洗、表面光滑、不易吸水变质发霉的涂料。

  5.3.3 洁净室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室地面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2 洁净室地面应平整,耐磨、易清洗、不开裂,且不易积聚静电。

  3 地面垫层宜配筋,潮湿地区垫层应有防潮措施。

  5.3.4 洁净厂房技术夹层的墙壁和顶棚表面宜平整、光滑,位于地下的技术夹层应采取防水或防潮、防霉措施。

  5.3.5 洁净室(区)和人员净化用室设置外窗时,应采用双层玻璃固定窗,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5.3.6 洁净室内的密闭门应朝空气洁净度较高的房间开启,并应加设闭门器,无窗洁净室的密闭门上宜设观察窗。

  5.3.7 洁净室门窗、墙壁、顶棚等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室门窗、墙壁、顶棚、地(楼)面及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可靠的密闭措施。

  2 当采用轻质构造顶棚做技术夹层时,夹层内宜设检修通道。

  3 洁净室窗宜与内墙面齐平,不宜设窗台。

  5.3.8 洁净室内的色彩宜淡雅柔和。室内顶棚和墙面表面材料的光反射系数宜为0.6~0.8,地面表面材料的光反射系数宜为0.15~0.35。

  5.3.9 洁净度等级严于8级的洁净室的墙板和顶棚宜采用轻质壁板。

  5.3.10 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装修材料的烟密度等级不应大于50,材料的烟密度等级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GB/T 862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3 室内装修

  5.3.1 材料在温度、湿度变化时易引起变形而导致缝隙泄漏或发尘,不利于确保室内洁净环境。洁净室(区)内,某些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因所用材料释放至空气中的化学污染物对产品质量的影响,为此本条作了相关的补充规定。由于本条的规定均只涉及产品质量或成品率的提高,所以本次修订改为推荐性条文。

  5.3.2 制订本条的目的主要在于尽量减少洁净室内积尘面(特别是水平凹凸面),以免在室内气流作用下引起积尘的二次飞扬,污染室内洁净环境。由于本条第1、2款仅涉及洁净室的建造质量,并且近年来的工程实践表明,只要设计时十分重视和明确要求,是可以得到保证的。所以本次修订改为推荐性条文。

  5.3.3 本条第1、2款由于仅涉及洁净室的建造质量,所以本次修订改为推荐性条文。

  5.3.5 当洁净室(区)和人员净化用室设有外窗时,为防止作业人员随意开启直接通向室外环境的外窗而引发室外空气的严重污染,作了本条强制性的规定。

  5.3.6 洁净室内门开启方向的规定是鉴于洁净区内各房间空气洁净度要求及其室内送风量与风压有所不同,高洁净度房间相对于低洁净度房间(或走廊)保持一定压差值,为使门扇能关闭紧密,门扇应朝向洁净度高的房间开启。条文中所以用“应”而不用“宜”是考虑某些洁净生产房间的生产工艺存在火灾危险,为安全疏散要求,其门扇应向外开。

  5.3.7 本条中所指密闭措施包括:密封胶嵌缝、压缝条压缝,纤维布条粘贴压缝,加穿墙套管等。本条第1款与第5.3.2条相似,所以本次修订改为推荐性条文。

  5.3.8 洁净室采光多需借助人工照明,再加上室内空气循环使用,因此从人体卫生角度分析,其环境条件是较差的。为了改善环境,减少室内员工疲劳,故应特别注意室内建筑装修的色彩。

  本条中有关室内表面材料的光反射系数的规定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以及参考国外有关室内表面推荐光反射系数的资料制订的。室内表面反射率的大小不但直接影响工作面上的照度水平,而且对整个室内亮度分布起着决定性作用。考虑到洁净厂房一般工作精度较高,为减少视疲劳,改善室内的光照环境,因而需要有一个明亮的室内空间。为此,洁净室的墙面与顶棚需采用较高的光反射系数。

  5.3.9 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较高的洁净室,其墙板和顶棚宜采用轻质壁板构造。轻质壁板连接构造的整体性和气密性是很重要的,整体性除靠板与板之间的雌雄槽紧密组合外,还靠上下马槽和板之间的严密结合,使洁净室形成一个完整的匣体。板壁之间的接缝应以硅橡胶等密封材料嵌缝密封,它的作用是防止灰尘在停机时从此进入室内,同时使洁净室在正常工作时易于保持正压,减少能量的损耗。此外,洁净室的关键密封部位是高效过滤器之间或高效过滤器与其安装骨架之间的缝隙,一定要绝对密封。目前国内使用的密封方法很多,如液槽密封、机械压垫密封等,但必须做到涂抹或填嵌方便,操作简单,而且还要考虑更换高效过滤器时方便拆装。总之,没有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的空气绝对不允许直接进入洁净室内。洁净室顶棚用轻质壁板应具有一定的承重能力,以便施工、运行时人员行走。

  5.3.10 洁净室(区)内所选用的装修材料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GB/T 8627的有关规定,为此本条对洁净厂房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和烟密度作了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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