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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系 统
7.1.1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宜采用局部空气净化方法(含设备自身所带的净化措施)以及符合卫生标准的消毒灭菌措施,应保护关键区域达到所需的控制参数。
7.1.2 空气净化系统送风应设置三级过滤,其位置应为新风口、风机正压段、送风口。
7.1.3 室外可吸入颗粒物浓度PM10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中二级标准时,净化空调系统新风口宜设粗效和中效空气过滤器。室外可吸入颗粒物浓度PM10超过上述二级标准时,宜在新风口增设第三道低阻高中效空气过滤器。
7.1.4 风机正压段、空调机组出口前应设不低于中效的空气过滤器。
7.1.5 Ⅰ级、Ⅱ级洁净用房的送风口应安装高效空气过滤器,Ⅲ级、Ⅳ级洁净用房的送风口或纤维织物送风管前的送风段应安装不低于高中效的空气过滤器。
7.1.6 洁净用房回风口宜安装初阻力不大于30Pa、细菌一次通过的除菌效率不低于90%、颗粒物一次通过的计重过滤效率不低于95%的空气净化和消毒装置。
7.1.7 洁净用房内不宜布置高温、高湿和产生臭味、气体(包括蒸汽及有毒气体)或粉尘(如磨粉工段)的工序。否则应布置于封闭或半封闭设备内,并应设置局部排风;当不能封闭或半封闭时,净化空调系统不应使用循环风,并应设置排除有害物的排风装置。
7.1.8 空调机组内过滤器前后应安装压差计。
7.1.9 风口和风管应方便清洗,易堵和清洗频繁的管段可采用纤维织物风管。
7.1.10 物料收集用的排风管道宜采用304或316不锈钢。
7.2 气流组织
7.2.1 室内气流应保持从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的定向流。
7.2.2 Ⅰ级区宜采用四周加围挡壁的局部垂直单向流,Ⅰ级的背景环境及其他级别洁净用房宜采用非单向流。
7.2.3 局部Ⅰ级洁净用房送风口面积应比下方控制区面积每边至少各大20cm以上。
7.2.4 局部Ⅰ级洁净用房送风口下方,在不妨碍操作的条件下,应设柔性或刚性围挡壁。围挡壁宜下垂至送风口下方0.5m或低于操作面。
7.2.5 当局部Ⅰ级洁净用房送风口(不含自循环的送风末端)下无围挡壁或围挡壁高度不大于0.5m时,若送风口面积不小于全室面积的1/14,则局部Ⅰ级洁净用房的Ⅱ级背景环境中可不另设送风口。
7.2.6 Ⅰ级洁净用房回风口应均匀分布在下部两侧;其他等级洁净用房回风口宜均匀分布在下部两侧,当只能一侧布置时,生产线应布置在送风口正下方。
7.3 净化送风参数
7.3.1 Ⅰ级洁净用房距地面0.8m高度的截面风速不应小于0.2m/s,当测点位于实体操作面上方时,测点高度可从实体操作面上调0.25m。
7.3.2 不同等级洁净用房静态时换气次数应按人员数量、面积大小、操作强度等条件计算确定或按表7.3.2选用。
表7.3.2 洁净用房静态时换气次数
7.3.3 新风量应按每人不小于40m3/h设计,并应满足排风和维持正压的需要。
7.3.4 有可关闭的门窗相邻相通的洁净用房之间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应保持不小于5Pa的静压差,洁净区对室外应保持不小于10Pa的静压差。当生产工艺要求在洁净用房墙上开有不可关闭的洞口时,洞口气流流向及平均风速应符合本规范第5.3.8条规定。
7.3.5 有内部污染产生的房间宜保持相对负压,对外来污染有控制要求的房间宜保持相对正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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